父親酒醉誤將15歲女兒當妻子強姦被判囚 女兒嬲社工擅自報警內疚破壞家庭
發布時間: 2019/04/01 12:59
最後更新: 2019/04/01 13:32
16歲少女去年3月於家中遭酒醉父親強姦,涉案父親今於高等法院承認一項強姦罪,被判囚兩年10個月,辯方求情指被告在酒醉下錯認女兒為妻子。少女的創傷報告中反映她對社工未經諮詢她之下便將事件報警感到憤怒,並對破壞了家庭感到內疚。
涉案父親(59歲)任職地盤工人,他被控於去年3月22日在家中強姦當時年僅15歲的女兒,父親早前一度承認亂倫罪,惟法庭認為控罪並不適合,父親最終表示為了免卻妻女需出庭作供的尷尬,因而改為願意承認強姦罪。
案情指,案發時僅15歲的女事主是被告的親生女兒,被告一家的寓所內並沒有房間,只有兩間碌架床置於客廳。案發當晚,事主躺在其中一張下格床上,期間聞被告回家,事主嗅到被告滿身酒氣,父女二人一度交談,事主更向被告說出自己的名字,因此被告理應意識到事主是他的女兒。
被告其後爬上事主的床,非禮事主的胸部,並最終與事主發生性行為,事主於案發翌日就事件質問被告,被告聲稱以為女兒是妻子,因此才與她發生性行為。事主其後向社工求助,社工就事件報警。被告被捕後於警誡下承認誤以為女兒是妻子才與其發生性行為,他感到非常後悔。
辯方求情時呈上被告妻子及子女撰寫的求情信,法官相信今次是個別案件,被告於案發時雖沒有使用避孕套,但他亦沒有在事主體內射精,被告於事件中沒有使用暴力,亦承認不會再犯。
辯方又呈上一封由事主寫給被告的信,事主於信中寫道,她不滿社工未諮詢她便將事件報警,她從不希望父親被刑事檢控,她亦已原諒父親。法官認為事主明顯不是在威逼之下撰寫此信,她仍相信父親,亦希望與父親保持關係,而事主的創傷報告亦反映她對社工及警方感到憤怒,亦對自己破壞了家庭感到內疚。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醉酒與否,並不會對判刑造成分別,因為被告醉酒亦是咎由自取,但法官認同被告是真誠感到後悔,最終判以被告入獄兩年10個月。